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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失灵了”?信托资产还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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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新加坡高等法院在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对张兰等人一案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And Others [2022] SGHC 278)的判决

引言

张兰(张女士)是国内最成功的女企业家之一。在2015年,私募集团CVC Capital Partners在美国获得冻结张女士资产的法院命令后,随后她受到媒体的密切关注。美国纽约省的地区法院裁定,在当地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对张兰一案中,张女士及其公司通过出售其拥有的一间纽约住宅单位所得的收益归甜蜜生活公司所有。

如今,在香港和新加坡法院最近作出的几项判决后,张女士声称是属于家族信托的多个资产均被认定为其个人资产,且债权人获授权对相关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判决随即引发各种对于信托的持续可行性,以及信托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能阻隔债权人追讨等问题的担忧。

在新加坡提出的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对张兰等人([2022] SGHC 278)一案突显了设立信托时确保合符相关法律要求、妥善管理信托、以及寻求正当及持续的法律意见的重要性,以保障信托架构在应对债权人申索时的有效性。

背景资料

本案的相关背景资料如下:

  • 张女士是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BVI公司)的拥有人,分别为本案中的第二和第三被告。她亦曾是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SETL) 的拥有人,为本案的第四被告。SETL以其名义分别在瑞信银行(Credit Suisse AG)和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各持有一个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 在2013年,甜蜜生活公司(即本案原告)向张女士收购其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而被收购的公司最终持有国内的俏江南连锁餐厅集团。该交易中涉及合共2.54亿美元的收益被存入张女士在香港嘉盛银行(Bank Safra Sarasin Hong Kong)的帐户。甜蜜生活公司与张女士之间其后一直就这宗交易存在实质纠纷。
  • 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合共1.42亿美元的款项从该帐户被转往SETL名下的瑞信银行账户,当中大概0.85亿美元的款项其后从SETL名下的瑞信银行账户被转往SETL名下的德意志银行账户。
  • 在2014年6月,张女士成立了一个名为Success Elegant Trust的库克群岛家族信托(即涉案信托),受益人为张女士的儿子、他的子女及其后嗣。在香港的诉讼中,张女士在该案证据中披露涉案信托为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而她“完全被排除受益于信托的财产、资产和收入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并且“在信托下没有任何权利,包括罢免或委任受托人或增加/减少受益人的权力”。
  • 同样在2014年6月,在涉案信托成立后的翌日,张女士将其在SETL持有的唯一股份转让至亚洲信托有限公司(AsiaTrust Limited),即涉案信托之受托人。
  • 在2015年3月,当银行收到针对张女士作出的资产冻结命令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随之被冻结。
  • 在2020年5月,作为张女士及两家BVI公司的债权人,甜蜜生活公司在香港获得两个判其胜诉的判决,而这两项判决承认并强制执行较早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判其胜诉的仲裁判决。在2020年11月,新加坡法院颁令批准这两项判决的登记。随后,甜蜜生活公司试图在新加坡强制执行这些判决,并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接管银行账户内的现金和证券(相关资金)。甜蜜生活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尽管SETL为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定拥有人,但张女士仍为实益拥有人,因此张女士的债权人有权追讨银行账户。

本案的争议

新加坡法院在考虑本案时曾试图厘清两个问题:1)作为债务人,张女士是否相关资金的实益拥有人;及 2)法院是否有权就张女士不再拥有衡平法权益,但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资产委任接管人。

1 张女士是否相关资金的实益拥有人?

法院客观地评估了张女士将财产转入和转出银行账户时的主观意图。

当中,法院留意到,香港嘉盛银行在2014年3月13日的一封内部电邮中表明他们理解将资金转入瑞信银行账户的原因“并不仅纯属税务规划,还因为【张女士的】律师在协助她减轻对向私募基金出售业务交易中作出的可追索权条款的担忧。”由此,法院推断,进行这些转账的动机是为了帮助她规避将来可能遭受的申索。

法院还留意到,张女士在并非涉案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况下仍直接干预信托资产的多个例子。例如,在张女士得悉资产冻结令后的两天内,约有3500万美元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出,当中几个转账指示中更有“特急”的标示字样。在2014年11月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出的资金最终也被追踪至购买纽约公寓的款项。此外,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亦可见,张女士曾在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两次直接要求瑞信银行转出300万美元,且无法向法院解释这两笔转账的用途,仅称其无法找到相关文件和资料。

在考虑案中的证据后,法院认为,张女士“的动机是为了保障其资金不受甜蜜生活公司因股权买卖的交易而有机会提出的申索,但同时亦不想放弃为其个人利益而使用这些资金的能力”,且张女士无意放弃她对相关资金或银行账户的实益权益,并认为银行账户是其个人维持,并可自由动用。她对两个银行账户的意图一致:保留实益拥有权,避免资金流向SETL,以及保护自身免受甜蜜生活公司可能提出的索赔。

2 债权人是否有权获得相关资金?

法院厘清了债务人对信托资产可享有的权益与债务人对其所享有的实际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因为张女士对相关资金并无任何法定权益,其债权人所委任的接管人也不能强制迫使涉案信托的受托人配合任何接管令(receivership orders)。特别是,由于银行账户并非在张女士作为债务人的名下,因而令强制执行债权人判决的正常程序无法生效(法院亦举执行第三债务人命令(garnishee orders) 的难处为例子)。

然而,法院认为,尽管张女士多年前已将相关资金转入SETL的银行帐户,但因为相关资金仍由张女士实益拥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批准接管人的委任是公正亦合适的,令有关判决可通过最具成本效益且负担最轻的方式履行。

结论

本案的判决并不令人感到意外,而本案的案情证明,一个管理不善的信托可能会使其资产受到第三方债权人挑战。张女士对银行账户资金过度的实际控制,以及SETL故意忽略上述交易的行为,最终导致法院颁布接管令。

不论是转让资产或购买不动产,张女士对涉案信托的控制过多,超出了作为委托人一般可拥有的权力。在未能清晰地确定有意图将资产赠予信托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的情况下,信托资产可继续被认定为个人资产。因此,任何人士如希望维持信托的资产保障功能,应当慎防过度积极干预和对信托资产行使实际控制权。

这宗案件并非第一次,亦当然不会是最后一次有信托资产被成功挑战的案例。在2014年,在潘乐陶对简丽群及另一人(Poon Lok To Otto v Kan Lai Kwan and another [2014] 6 HKC 111)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亦裁定,通过该案的信托持有的资产属婚姻财产,因此委托人的前妻有权获得该信托资产的一半。香港法院在该案中亦同样指出委托人对信托保留的控制权过多。

本案的启示?

1 鉴于本案的判决,信托仍否有用?

当然有用。本案的案情具其独特之处。在本案中,债权人寻求法院济助的原因是因为债务人试图通过将资金转往一家公司(恰巧是通过涉案信托持有的公司)的账户内,从而令债权人无法追讨有关资产,但同时亦对该笔资金保留使用及控制权。SETL作为一家通过涉案信托持有的公司并不是本案的判案关键,亦未足以使其他同样通过信托持有的资产更容易遭受委托人的债权人挑战。不管SETL是否信托资产,法院都可能会作出同样的判决。

2 信托资产仍否安全?会否更容易被挑战?

信托资产的安全性一如既往,而本案的判决并不改变这一事实。本案的案情涉及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即名义上通过信托架构持有的资产(本案中为涉案信托所持的公司的银行账户)遭受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挑战。但本案可给其他同样通过信托持有资产的人士作为一个警示:在缺乏受托人(或董事)监督的情况下,对资产保留控制权并继续为个人利益处置有关资产可能会无意地使相关资产更容易遭受第三方债权人指控为归复或虚假性质的信托。

本案中,如张女士将资金转至SETL后并不再干预或控制该等资产,甜蜜生活公司很可能更难令法院接纳相关资金实际上是通过归复信托的形式为张女士持有,因而可由张女士的债权人追讨。

3 信托是否不再保密?

一般情况下,信托的资料是保密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接获法院命令、破产执行人主动提出的要求或信托受益人要求等。每个要求都应按当时相关的具体情况而考虑,而受托人在收到相关要求后亦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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