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立遗嘱吗? 立遗嘱的好处、法律要求及需考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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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香港办事处的合伙人安思怡(Silvia On)及律师杨学璋(Ian Yeung)将在下文介绍立遗嘱的重要性,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要求及需考虑的事项。
遗嘱是甚么?
遗嘱(俗称“平安纸”)是一份由您(作为“立遗嘱者”)生前签署的法律文件,列出您的财产在您逝世后应如何处置。
当您不幸逝世后,您的所有个人财产(不论位处于香港或其他地区)将成为您的“遗产”一部份。因此,遗产普遍包括现金、物业、股票、投资、强积金、首饰、个人物品等。
在您逝世后,您的遗产会自动被“冻结”,直至香港高等法院授予遗产承办为止。遗产承办主要分为两类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如果您生前有立遗嘱,需申请遗嘱认证。但如果您生前没有立遗嘱,则需申请遗产管理书。申请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的相关法律要求、所需时间、复杂性等都各有不同。
立遗嘱的好处
以下部份归纳几个立遗嘱的好处:
- 预先规划遗产的分配方式:通过订立遗嘱,您可在生前自行决定谁可在您逝世后继承您的遗产(称为 “受益人”)。除了您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受益人亦可包括您的其他亲属、友人或慈善机构。此外,您亦可自行决定每名受益人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受益条件等。
- 预先委任遗嘱执行人:通过订立遗嘱,您可委任最适合的人士为遗嘱执行人,负责在您逝世后申请遗嘱认证,并根据您的遗嘱内容管理及分配您的遗产。
- 预先为未成年子女委任监护人:如果您有未成年的子女,您可通过订立遗嘱为他们委任一名或多名最适合的人士为监护人,负责在您逝世后照顾您的未成年子女。
- 避免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逝世:相反,如果您生前并没有立遗嘱,您的遗产则需按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下的既定法律安排及程序处置,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则决定谁有权为您的遗产申请遗产管理书。两个条例下的安排一般缺乏灵活性,亦可能未能符合您的意愿或您的家庭所需。假设您已婚并有子女,如果您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逝世,您的配偶有最优先的权利为您的遗产申请遗产管理书,而只有您的配偶及子女有权继承您的遗产,您的其他亲属(例如,您的父母)则无权继承。此外,如果您生前并没有结婚,但与您的伴侣同居,您的同居伴侣(不论同居的年期)在您逝世后无权为您的遗产申请遗产管理书或继承您的遗产。
- 减低遗嘱认证的时间及复杂性:如果您生前有立遗嘱,遗产承办的过程相对较快捷,但如果您生前没有立遗嘱,遗产承办的过程则相对较漫长,而过程也会更繁复。
立遗嘱的法律要求
根据香港法律,您的遗嘱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 您的遗嘱需以书面订立;
- 您(作为立遗嘱者)需要在遗嘱上签署;
- 在签署遗嘱时,您需要年满18岁,并具充分精神行为能力;
- 您需要在2名或以上同时在场的独立见证人面前签署遗嘱;
- 每名独立见证人亦需要在遗嘱上签署;及
- 独立见证人需要年满18岁,并具充分精神行为能力,但不可是您的配偶、遗嘱执行人、受益人或其他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士。
立遗嘱时需要考虑的事项
除了法律上的要求外,我们也建议您可考虑以下事项:
- 遗嘱执行人的委任
您可考虑委任谁作为您的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在您逝世后申请遗嘱认证,以及按照遗嘱的条款管理及分配遗产。
根据香港法律,任何出任遗嘱执行人的人士必须年满21岁,并具精神行为能力,但不需要拥有任何其他特定资格。除法律上的要求外,您亦可从年龄、所在地、个人背景、品格、可信任程度等角度考虑您将委任的人士是否最适合的人选。
- 监护人的委任
如果您的子女尚未成年,您可考虑委任谁作为他们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在您逝世后负责照顾您的任何未成年的子女。
根据香港法律,任何出任监护人的人士必须年满18岁,并具精神行为能力,但不需要拥有任何其他特定资格。同样地,除法律上的要求外,您亦可从年龄、所在地、个人背景、品格、可信任程度及与子女的关系等角度考虑您将委任的人士是否最适合的人选。
- 遗产的分配
除以上的事项外,您亦可考虑您的遗产在您逝世后的分配方式。您可考虑谁是您的遗产受益人。如上所述,除了您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遗嘱的受益人亦可包括您的其他亲属、友人或慈善机构。您亦可考虑每名受益人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受益条件等。
根据香港法律,您可通过遗嘱自行决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以及每名受益人可得到的遗产份额。假设您在立遗嘱时已婚,您并不一定需要在遗嘱中为您的配偶保留遗产的任何特定部份。虽然如此,如果您没有通过遗嘱为某些亲属或在您生前依靠您赡养的人士(统称“受养人士”)保留任何遗产的部份,该等受养人士可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从您的遗产中获得特定部份或款额,以向该等受养人士提供合理经济给养。
- 殡葬及其他意愿
除了以上的事项外,您亦可考虑通过遗嘱列出您的殡葬意愿,以及其他意愿。这些意愿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亦可为您的遗嘱执行人及亲属作为参考用途。
- 海外资产
如果您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持有资产,您需额外考虑以下事项:
税务
香港自2006年起已废除遗产税,但其他地区(例如,英国)仍有遗产税、继承税及/或赠与税等。如果您在这些地区持有资产,在起草遗嘱时则需注意有关的税务影响,并就有关事宜索取税务意见,确保有关资产可在最合乎税务效益的情况下由您的遗产受益人继承。
强制继承权及其他当地法律要求
如上所述,根据香港法律,您可通过遗嘱自行决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以及每名受益人可获得的遗产份额(受限于《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的应用)。此原则适用于绝大部份实行普通法的地区。可是,某些地区 (特别是实行欧亚大陆法的地区)的法律或有“强制继承权”的概念,规定立遗嘱者必须为某些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遗产的特定部份外,其余的资产才可按照遗嘱的条款处置。如果您在这些地区持有资产,则需注意有关原则的适用性。
除强制继承权外,您也需要考虑有关地区的法律对有关资产的继承有否施加其他限制。
海外遗嘱
如果您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持有资产,您可考虑应否通过一份遗嘱处置您的全球资产,或根据资产所在地的法律另立遗嘱。例如,如果您以香港作为居籍,但在香港及国内都持有资产,您可考虑(1)订立一份遗嘱,处置您的全球资产(包括香港及国内资产),或(2)订立两份遗嘱:一份香港遗嘱(处置您的全球资产,除国内资产外)及一份国内遗嘱(只处置国内资产)。
两种安排都有各自的利弊。例如,前者的安排(即通过香港遗嘱处置全球资产)相对较简单,但在往后的遗产继承过程可能需要相对较长时间,而过程亦相对繁复。相反,通过后者的安排(即分别订立香港及国内遗嘱),您可确保位处两地资产的继承都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要求,而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亦相对前者的方案更简单及快捷。您亦可通过后者的安排委任不同人士为两份遗嘱的遗嘱执行人,分别负责管理及分配两地的资产。可是,当订立海外遗嘱的时候,您需确保有关遗嘱条款的一致,确保两份遗嘱的内容不会相互抵触。
由此可见,通过立遗嘱,您可预先规划未来,让您的意愿在您逝世后得以实现。因此,如果您仍未立遗嘱,您应尽早考虑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