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和内地登记及执行民事诉讼判决?简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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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一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安排」),希望在民事案件司法互助上建立更全面的机制。香港立法会亦在2022年10月26日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有关条例在同年11月4日刊宪 (「该条例」)。
虽然该条例在香港尚未生效,此文章会简述诉讼人将来可以如何根据该条例登记并执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便阁下日后进行有关申请。
1. 哪些类型的判决可以被登记及执行?
判决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1] :
(a) 根据内地法律属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香港民事法律程序所作出;或
(b) 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香港刑事法律程序所作出,并载有一项命令,勒令其中一方支付款项来作出补偿或损害赔偿。
此外,该判决亦不应属于「被排除的判决」,例如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与继承遗产及破产或清盘等有关的判决等[2]。
2. 登记判决的条件
如要在香港登记内地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亦需符合以下条件[3]:
(a) 判决是在该条例开始生效当天或之后作出;
(b) 判決可在内地强制执行及由指定的内地法院作出;
(c) 该判决或判决的一部分要求其中一方支付款项,或履行某些行为;
(d) 在香港作出申请之前的2年内,付款方没有遵从该规定去支付款项或履行某些行为;及
(e) 在香港作出申请的日期当日,仍未对没有遵从规定的情况作出补救。
3. 如何在香港登记内地法庭作出的判决?
若要在香港登记内地法庭作出的民商事判决,需完成以下程序[4]:
(a) 判定债权人可以单方面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登记该内地判决;
(b) 如香港原讼法庭接纳申请符合规定,可以命令登记该内地判决;
(c) 申请一方需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该判决可针对其执行的所有人。
4. 如何在内地登记香港法庭作出的判决?
若要在内地登记香港法庭作出的判决,需符合《判决安排》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判决安排》的实施颁布的司法解释,向内地相关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香港判决。申请人需向香港法庭申请:
(a) 该判决的经核证文本;以及
(b) 香港民商事判决证明书[5]。
5. 登记内地判决的效用
完成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如同由香港原讼法庭原先作出的一样[6]。
6. 已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被作废吗?
收到登记通知书的人可以在送达通知书的14日内,或在香港原讼法庭指明的限期内,申请将该判决的登记作废[7]。
申请作废的理由包括与司法管辖权规定不符、涉及欺诈、强制执行该登记的判决会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详情请见该条例第22条。
7. 在该条例生效前,应如何登记及执行内地判决?
阁下应按照以下香港法律或条例所订明的程序登记及执行有关判决:
(a) 金钱判决: 《内地判决 (交互强制执行) 条例》(第597章);
(b) 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判决: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 (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 条例》(第639章);
(c) 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事宜: 现行的普通法机制。
如阁下对申请登记香港或内地判决的事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络本行查询。
[1] 见该条例第3至4条,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ord/2022ord011-c.pdf
[2] 见该条例第5至7条
[3] 见该条例第10条
[4] 见该条例第2部
[5] 见该条例第3部
[6] 见该条例第26条
[7] 见该条例第20-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