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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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到第五波COVID-19的影响,电视和报纸上的大多数新闻都是关于疫情。 当市民对整体情况感到疲惫和悲观时,香港政府二月初宣布新法例《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生效的新闻,实在令人惊喜与振奋。
自1997年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联系日益紧密,跨境婚姻越来越普遍。跟所有婚姻一样, 跨境婚姻不一定就永结同心的。由于这种婚姻涉及来自两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他们于离婚时所遇到的问题一般会比只涉及本地的离婚更加复杂。
过去,香港和内地在婚姻和家庭案件的判决和命令并没有相互承认及执行判决安排的法律框架。举例来说,由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没有相互认可婚姻诉讼中判决的安排,如果法院命令丈夫将内地的财产转让给妻子,由于香港法庭的命令在国内并没有约束力,妻子是很难就命令作出执行。实际上,这意味着如果在香港或内地启动家庭诉讼程序并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般需要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再提出申请以便可作出执行。特别是,当儿童被不当地迁移到或扣留在内地,由于两地没有相互承认及执行判决的安排,寻求将该子女交还香港是很困难的。故两地相互承认及执行判决的安排实在是刻不容缓。
为了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21年5月5日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本条例落实了香港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香港行政区法院认可地和执行家庭事务处与特别任务的安排》。它提出了就三类在香港申请的机制。
《条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 在香港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
- 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
- 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
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
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登记内地判决中的三类指明命令:
- 看顾相关命令(Care-related Orders),包括18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和保护个人免受家庭暴力等命令;
- 状况相关命令 (Status-related Orders), 包括批准离婚的命令、撤销婚姻的命令,以及关于某人的父母的身份的命令;和
- 赡养相关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s),包括抚养费的命令,以及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包括规定须向其中一方支付款项;或将财产归属其中一方;或财产属其中一方的宣告)。
有关管养权和赡养命令一经登记,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该命令,犹如该命令在登记日原先在香港作出的一样。但只有在登记后,及提出寻求作废申请的期限届满后,或在寻求作废申请最终处理完毕之后,方可采取强制执行已登记命令的行动。而有关状况相关命令,则会于登记后,及申请作废期限届满后,或在寻求作废申请最终处理完毕之后,方可获承认为有效。
要登记上述命令,香港法院必须满足法例上所须的要求,包括该命令是于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作出的,以及在内地生效的。在香港提出申请之前,需要从原讼的内地法院获得核证上述情况的证明。申请须向区域法院 (家事法庭) 提出,并附有支持誓章列明相关命令,及须附有相关命令及由作出相关判决的内地法院发出的证明书。就看顾相关命令及赡养相关命令提出的登记申请,一般来说,须在两年限期内提出。申请人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内地判决的其他各方。
寻求将登记作废的申请是可能的。举例来说,如果内地法院的命令是以涉及欺诈手段取得的;一方没有根据内地法律被合法传唤出庭;一方没有机会提交意见或作出抗辩;或相互承认或执行该指明命令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如果诉讼程序已经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展开,或者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已经就同一诉因作出判决,登记亦可被申请寻求作废。法庭处理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申请将基于他们的最佳利益,考虑承认或执行该命令是否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
如果内地离婚证是在 2022 年 2 月15 日或之后由内地民政部门发出,并且按照内地法律进行公证,即该证推定为有效,香港家庭法院可以下令予以承认。申请须向区域法院 (家事法庭)提出,并附有支持誓章(须附有经过公证的内地离婚证复印件)。申请人须将该承认令的通知书,送达该离婚证所指明的离婚的另一方。
承认令可作废, 作废理由的例子包括:内地离婚证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内地离婚证属无效;或者违反公共政策。在提出撤销申请的期限届满或该申请最终处理后,内地离婚证中指明的离婚即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
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申请可根据内地法律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的判决。为便利申请,香港判决的一方可申请判决的经核证文本,以及证明该判决在香港有效的证明书(该证明须附有关规则所规定的细节,并附有适当的附件)。申请必须向作出该香港判决的香港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香港上诉法庭或区域法院提出。此类判决必须为本条例附表 3 所列的有关命令,包括与离婚、赡养、监护、 关于某人的父母的身份、领养、 家庭暴力或有关的命令。另外,于《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择要中亦说明及厘清了「关于管养的命令」可涵盖关乎探视子女的命令,或规定交还或交付被不当地由香港迁移到内地或不当地扣留在内地的子女(不涉及国际掳拐儿童情况)的命令。这意味着现在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更明确的机制和承诺来处理儿童被迁移的案件。
随着《条例》的实施,为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家庭和子女带来更佳的保障。两地法院可以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对方就该安排所涵盖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让当事人可免除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节省时间和费用,亦可减轻他们的精神压力,让他们可以方便、适时获得有效的司法济助,更有效地保障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