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欺诈和资产追踪新工具?
引言
多年来,相信许多经验丰富的欺诈和资产追踪从业者都了解被骗资金一旦转移到中国内地后,将难以追踪资产去向,因此通常会建议欺诈受害者集中精力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追回资产。
随着香港与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机制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现在可能是时候重新审视从香港的角度来看可以运用什么工具来追踪被骗资产。
香港有何新动态?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下称“新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取代先前的《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下称“旧条例”)。
《新条例》的两个重要内容:
可强制执行非金钱判决:香港与内地如今可相互执行非金钱判决是一项全新规则。以往旧条例仅让两地之间相互执行金钱判决。
取消专属管辖权的要求:此前,只有双方在引起争议的合同中有专属管辖权的条款,判决才能相互执行。新条例可说是完全消除了相互强制执行的一个主要障碍。
尽管新条例列明了一些被排除情形,但需注意根据新条例,禁制令、冻结令等临时措施不得相互强制执行。
针对内地银行的披露令?
从内地银行难以获取相关资产信息是其中一个在内地进行资产追踪的主要障碍。
香港法院定期向银行发出披露令(“银行信托令”)以及冻结令。这些命令一般是临时性的,并不构成独立法律程序,因此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相互强制执行要求。
另一方面,第三方证据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申请在香港按理说是一项独立法律程序,可达成一个被视为完整且最终的判决结果。这在英国阿拉伯孟加拉银行诉阿布扎比商业银行(AB Bank Limited v Abu Dhabi Commercial Bank [2016] EWHC 2082 (Comm))的诉讼案中得到实证。因该案涉及司法管辖区之外的法律支援,第三方证据披露令能提供一个达成非临时,且完整及最终判决结果的方法。
如果能够满足第三方证据披露令的一般要求,并且相关事项与香港存在充分的事实关联(例如,资金通过香港银行账户流向内地),那么相关披露令可能会在内地强制执行,从而提供有用信息让资产有望追回。
基于有关信息能确立资产所有者权益,即使涉案资产位于内地,香港法院发布的声明也可能对这些内地资产产生法律效力。
公共政策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判决根据新条例登记强制执行,仍可酌情决定将登记作废。
香港方面,新条例规定,如果强制执行内地判决违反公共政策,那么香港法院可将已登记判决作废。
在寻求内地信息披露时,需要严肃考虑内地2021年通过的全面数据隐私法律。从业者需要与内地同行密切合作,以获得相关豁免,从而确保所获任何信息具有实际效力。
结语
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互安排的以往实施经验来看,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一方面,破产处理人员会意识到,内地与香港的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自2021年实施以来,尽管协助破产程序申请有所增加,但仅有一小部分香港清盘人在内地得到认可。
另一方面,对于国际仲裁人员来说,内地与香港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10月已有超过23亿美元资产被颁发资产冻结令。
总体而言,在内地更便利执行香港普通法补救措施的能力更具开创性及一定的影响力,但仍需留待时间证明此类补救措施对在内地与香港追回资产是否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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