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相互强制执行判决
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REJ”)及附属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
REJ 将取代根据 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内地判决(交互強制执行)条例》(第 597 章)(“MJREO”)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现有安排。而MJREO 将继续适用于在 REJ 开始日期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前所取得的判决。
最新发展?
取消专属管辖权要求:根据 2008 年 MJREO 机制,只有双方在引起争议的合同中有专属管辖权条款时,判决才能相互执行。 REJ 完全取消了这一要求。
扩大的相互強制执行范围:2008 年 MJREO 仅允许针对合同纠纷进行相互强制执行。 REJ 涵盖几乎所有民事和商业性质的事宜,除非有关事宜被明确排除。
更多可强制执行的济助:根据 2008 年 MJREO 先前的机制,只有金钱济助可以在香港和内地之间相互强制执行。 非金钱济助现在也可以被相互强制执行,如宣告性济助或强制履行令。
有什么事宜被排除?
以下事项已被排除在 REJ 的相互强制执行范围之外:
- 仲裁相关事宜;
- 资不抵债、重组和破产事宜;
- 临时措施,例如禁制令和冻结令;
- 非司法程序,例如行政或监管程序;
- 遗产的继承、管理及/或分配;
- 受《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管辖的婚姻或家庭案件;
- 某些海事相关事宜;及
- 某些知识产权事宜,例如侵犯专利、厘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
将已登记的判决作废
当事人必须在向他送达登记通知书日起的 14 天内提出将在香港登记的判决作废的申请。 虽然这段时间很短,但可以申请延长此期限。
如果被执行判决的一方能够证明以下任何一个理由,法院必须将登记作废:
- 原审法院对争议没有司法管辖权;
- 被告没有获得合理机会作答辩;
- 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
- 该案在香港展开诉讼后获内地法院受理;
- 香港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判决;
-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在香港被承认或强制执行;
- 同一案件已有仲裁裁决;
- 强制执行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 REJ 的某些程序或实质上不获遵守; 或
- 该已登记判决在上诉或再审后遭推翻或作废。
香港可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有关判决完成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可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像外地判决是由香港法院作出的一样。 这些措施包括:
- 土地、财产或证券的押记令;
- 针对判定债务人的检查令以确认其资产在哪里;
- 要求交付货物的执行令;
- 通常用于要求持有判定债务人资金的第三方银行向判定债权人付款的第三债务人的命令; 或
- 清盘或破产令。
实际考虑因素
从国际商业角度来看,香港现时已成为(比以往都更加能够)解决涉及内地人士或资产的国际或跨境商业争议的首选地点。 在大多数商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利用REJ在内地强制执行香港判决而无需重新作出新诉讼,从而节省大量成本和时间。
在诈骗和资产追踪案件中,诈骗受害者现在有可能在香港寻求救济措施,以追回在内地被盗并且耗散的资金。
我们仍然有待观察究竟根据内地法律所作出的判决,有多大机会令香港资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内地有不少的法规在香港并没有同等的法例,又或者有关法规可能被视为不符合香港的公共政策,而后者是香港司法机构可以拒绝登记该内地判决或将已登记判决作废的理由之一。这一领域的法律无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
因此,对于希望保护其资产的个人来说,适当的规划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减低由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更广泛的相互强制执行判决安排所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影响。